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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.1.21說清楚「主建物」、「附屬建物」的差別。賣厝阿明提供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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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/07/06

(臺中訊)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「出售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土地,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,但若以「贈與」方式移轉,則無該稅率之適用。

 

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,「贈與」方式移轉並非「出售」,且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,非原來之土地所有權人,因此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。

 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,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

 

為什麼不能當自用優惠稅率?舉例如下:

王太太想要將房地產贈與給姐姐,因從未享用「一生一次」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%課徵土地增值稅,於是向稅捐處洽詢如何申辦,但被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不可以適用。 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,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㎡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㎡部分,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%徵收。而「贈與」移轉並非「出售」,不適用前項規定。   本例王太太以「贈與」方式將房地移轉其姐姐,並非以「出售」方式移轉,自當不能適用按10%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。

 

新聞來源:
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web/ETW118W/CON/444/7073744964187758643?tagCode=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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