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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年起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 租金得報稅

 押金 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房租

前言(這些房東在台北較常見,相形之下南部都半是1~2間出租類型房東,一旦房屋由所謂代租代管公司承接,房客權益不但,受損,更無法跟房東當面溝通,定型化契將有無法適用的疑慮)到時要跟一些弱勢家庭,獨居老人.低收入戶.遊民(詳見社會住宅租屋辦法)搶租屋權益及衍生社會問題.........

明年起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 租金得報稅

 

押金 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房租

 

包租公、包租婆注意了。內政部上周公告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明年起,經常性出租房屋的>>>「職業房東」<<<,不能再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、拿租金扣繳綜所稅。未來簽約時,也須明定水電費、管理費,房東不得任意漲價,且押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房租。

 

 

新制上路後,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,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契約。行政院消保處指出,若房東所立契約經查核不合規定,被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,可依消保法規定,處三萬至卅萬元罰鍰;若持續未改善,可再罰五萬至五十萬元,且按次處罰。

 

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靚琇說,定型化契約主要規範「企業經營者」,並非所有出租房屋的個別房東都適用。但內政部仍有彈性解釋空間,未來將與行政院消保處討論「以租屋為業」的認定標準,例如即使不是公司經營,但該房東每年都有一棟房子出租、固定出租幾戶以上,也可能納入規範。但若只是小孩剛好讀大學,空出幾間房子要出租這類「偶發性出租」,就不受規範。

 

內政部公布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,包括廿項應記載事項、八項不得記載事項。王靚琇解釋,明列不得記載的事項,即使被房東列在契約書中,也將不具效力。例如過去常有房東為規避繳補充保費,不讓房客拿租金收入扣繳綜所稅,未來這些行為都將受規範。

 

高雄租屋族張小姐說,之前曾向房東提出要將租金報稅繳扣綜所稅,但房東暗示如此將漲租金或收回房子,對於定型化契約能發揮多少約束力沒什麼信心。

105明年起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 租金得報稅.jpg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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